
您当前位置:首页 > 业务导航 > 住房保障管理 > 住房保障机构
住房保障政策
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1.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(含1100元),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(含12万元)。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、非居住类房屋、车辆、有价证券等财产。2.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(不含7平方米)。 3.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,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,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。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(职)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,可不受此限制。 4.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、扶养或抚养关系。 (二)下列特殊家庭,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(目前为1120元/月),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,可申请廉租住房: 1.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。 2.烈属、因公牺牲军人家属,一至四级残疾军人。3.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......[详情]
公有住房租金标准
独用成套职工住宅:A.1996年9月1日以前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老承租户:甲级、乙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=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(上限租金)×1.5×1.25+月超标准增收租金丙级、丁级、戊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=1997年独用......[详情]
公有住房租金减免
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的减免政策: 1、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%的部分,可申请减免。住房建筑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,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。2、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(按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......[详情]




